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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費用講堂(二):臨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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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於 23 四月, 2015

置業費用講堂2臨約篇_blog

現時樓股市均見暢旺,不過早前就有一新樓盤6位業主在簽署臨約後單位交易再未有進展(亦即變相撻訂離場),按落訂5%計算,發展商就殺訂逾234萬元。臨約期所謂冷靜期是法定的? 在簽訂臨約時,還有甚麼要注意的地方?

從報導中,我們抽出兩例子作說明,第一個買家為本地商人,因資金問題,曾要求發展商延至月底交易,但受限一手條例被迫撻訂。

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定下,商人不能跟發展商私下拖長交易期限。條例指明,所有一手樓買家若在簽訂臨約5個工作天內,仍未簽立買賣合約(亦即撻訂),將被沒收等於樓價5%的訂金。此舉就是要防止濫用撻訂作炒賣或保障太倉卒的決定。舉例以一個價值500萬元的新物業計,樓價5%的訂金即相等於25萬元,數目其實不少。

在個案中,商人抱怨冷靜期太短,根本未有足夠時間考慮清楚。消委會對此早前其實就曾發表報告,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45﹪及33% 的受訪者認為「冷靜期」不足和「沒收金額」不合理。有大部分受訪者更加認為「冷靜期」應延長至7至14天;亦有受訪者提出減低「沒收金額」至樓價的1%至3%。

回顧香港市場,經紀往往奇招出盡,令買家被成功游說而倉促簽定合約。例子有地產代理催準買家即時或只在數分鐘內作決定。另外更有經紀為買家提供墊支費,墊支比率近年更有上升趨勢。

買家除了小心經紀的推銷手法,在簽定臨約時,亦應該要小心細閱當中條款,買賣合約應列明有關物業買賣交易所包括的裝置、裝修物料和設備,同一時間,買賣雙方訂立臨約後的24小時之內,發展商須將已售物業資料、成交價、支付條款等資料,紀錄於成交紀錄冊內,此紀錄冊應讓公眾在售樓處或發展項目的專屬網站上可閱覽。

最後,雙方可在臨約中强制性條文外附加其他條文。但如其他非强制性條文與强制性條文有抵觸,强制性條文會凌駕任何其他非强制性條文之上,大家要留意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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