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離婚是一個涉及法律、財務和家庭安排的複雜過程。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主要事項: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離婚的唯一法律理由是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申請人需證明以下其中一項事實:
配偶曾與他人通姦,且申請人難以繼續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使申請人無法合理地期望與其共同生活。
雙方已分居至少一年,且配偶同意離婚。
雙方已分居至少兩年(無需配偶同意)。
配偶已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
對於共同申請離婚,雙方需證明已分居至少一年,或在申請前不少於一年向法庭提交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且該同意書未被撤回。
離婚申請可由單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人需填寫相關表格,並親自遞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層。 (怎樣申請離婚 - 香港司法機構)
離婚後,經濟較弱的一方可申請配偶贍養費。法院在決定贍養費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收入與資產
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2025 『爭取膽養費』贍養費及生活上的保障小知識 - 離婚律師)
贍養費的支付方式可為一次性付款或定期付款。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可申請子女贍養費,用於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和醫療等開支。法院會根據父母的收入比例和子女的需求來決定贍養費的金額。
離婚後,經濟較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將進行分配。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目的是達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保障雙方的權益。
離婚後,需考慮住屋、子女教育、稅務等方面的安排。例如,原本租住公屋的夫婦,辦完離婚訴訟後應就住屋安排接洽房屋署。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決定,建議在作出決定前,充分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和可能影響,並尋求專業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復活恐狼不只是科技挑戰,更是一場價值觀的拉鋸戰。
滅絕是否是一種自然選擇?還是人類應該逆天改命,為失去的生命爭回存在的權利?
或許,我們更應該問的不是「我們能不能做」,而是——「我們是否已經學會比過去更尊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