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唔還有無犯法?有關收數/追數你要知的3個欠債法律常識
更新日期: 2026年7月21日
作者Moneyhero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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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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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唔犯法? 借錢唔還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罪行,報警一般不會受理;但如能證明債務人以欺騙手段並意圖詐騙取得貸款,則可能另構成《盜竊罪條例》下的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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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幾耐、去邊度追? 簡單合約債務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六年、契據為十二年;按欠款金額分別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法庭亦可頒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法例並無設定最低欠款額,但頒令與否屬法庭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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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數公司有咩規矩? 香港沒有收數公司的專門發牌制度,規管主要透過委託方的守則落地——銀行及持牌放債人委託的收數公司不得向債務人及擔保人以外的人追討,委託方亦須為其行為負責;私人債主自行委託的則不受這些守則約束,但刑事法及私隱法照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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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唔還係咪犯法?可以報警嗎?
「財到光棍手,一去無回頭」?單純借錢唔還(俗稱「走數」)本身不屬刑事罪行。所以即使報警,警方一般不會就債務糾紛本身採取行動,債主須循民事法律途徑追討。
不過要分清楚:不採取行動的是「單純欠債不還」這件事本身。如果追討過程中涉及恐嚇、勒索或刑事毀壞,又或者有證據顯示債務人一開始就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情況便不同,下文會分別說明。
如果你是債主,可先出律師信要求還錢,逾期不還者則視乎金額處理,詳見下文〈欠幾多錢去邊個法庭追?〉。
無論在哪一級法院,原告(債主)都要證明其申索的必要事實,舉證標準是民事案件的「相對可能性」。所以須預備對方借錢的證據,例如借據、合約等;單靠來往的 SMS/訊息,往往難以完整證明借貸關係、金額及還款安排。(並非所有事項的舉證責任都永遠在原告——被告一旦提出肯定抗辯,個別事項的舉證負擔可能轉到被告一方。)所以,一般親朋之間的借貸,要舉證其實都有一定難度——借據應該怎樣寫才站得住腳,見下文〈借據法律效力:白紙黑字點寫先有用?〉。
不過,債仔亦不宜以為「走數」就沒有後果,因為債主如有心追討,仍然有多種方法。
欠債幾耐可以唔還?收數/追數的6年時效大限
如果雙方有借據等文件,借錢唔還就是債務違約。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1)(a)條,基於簡單合約的訴訟,在訴訟因由產生日期起計滿六年後不得提出。所謂「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一般由違約當日起計。
不過「六年」並非適用於所有債務。如果債務以契據(法例中文稱「蓋印文據」)訂立,《時效條例》第4(3)條下的時效一般為十二年。
時效可以重新起算。 根據《時效條例》第23及24條,債務人如以書面承認債項並簽署,或作出符合條文規定的部分還款,訴訟權有機會由承認或付款當日重新產生。換言之,債仔「還一部分」或者「白紙黑字承認欠債」,反而可能令年期重新計算。要留意,並非任何口頭對話、模糊訊息或第三者付款都必然符合條文要求,仍須按條文及具體證據判斷。
時效屆滿,不等於「一筆勾銷」。 對一般合約債務而言,債項通常不會因為過了時效而自動消滅;改變的是債權人循訴訟強制追討的權利——如果被告適當提出時效抗辯,相關申索可被視為已逾時效而不能藉訴訟強制執行。此外,訴訟因由的實際產生日期、期間有無承認或還款、有無涉及欺詐或隱瞞、當事人有無行為能力等,都可能影響時效的計算。
讀者常問的「小額錢債追溯期」,指的同樣是《時效條例》下的訴訟時效——簡單合約債務一般為六年,由訴訟因由產生日起計。如果你的個案已經接近時效期限,建議先徵詢法律意見,再決定是否入稟。
順帶更正一個流傳很廣的誤會:電訊服務欠費(俗稱「走電話數」)在香港並沒有另設一套較短的時效。 坊間常見的「電話費只追得兩年」,是台灣民法的短期時效,香港不適用。走電話數後果原則上與一般消費合約債務相同,同樣受這條六年時效規限;至於停機、利息、收數費及重新接駁費,則按你與電訊商的服務合約處理。電訊商亦可把欠費外判予收數公司,或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欠幾多錢去邊個法庭追?
債主循民事途徑追討,去哪一級法院視乎申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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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金額(一般合約、準合約或侵權申索) |
負責法院/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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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 HK$75,000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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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HK$75,000,但不超過 HK$300 萬 |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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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HK$300 萬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要特別留意,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上限由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已經由 HK$100 萬提高至 HK$300 萬。網上仍有資料沿用舊的 HK$100 萬界線,如果照舊資料入稟,可能會選錯法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上限。按司法機構的說明,如果申索的數額只是稍微超過 HK$300 萬,可考慮放棄超出之數,讓案件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原訟法庭為低。要留意,被放棄的部分其後不能再另行追討——法院不會自動幫你把申索削到限額之內,這是你自己要作的取捨。
欠債 HK$75,000 或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以不拘形式的方式進行。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9條,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所以不會產生訟費層面的律師代表費用——但這不等於完全不能找律師,當事人仍可自行付費在庭外取得法律意見。法團可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代表,合夥則可由合夥人或僱員代表,同樣受第19條規限。
申索人須填寫表格1(申索書標題)及表格2(申索書),並親自或委派代表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司法機構目前不接受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一般新申索。由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獲主任審裁官批准以批量方式提出申索的機構,則可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iCMS)網上上載表格及繳交提交費。案件展開後,符合條件的訴訟人亦可經 iCMS 提交部分後續文件。
提交申索書時須按申索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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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額 |
提交申索書/反申索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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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 HK$5,000 |
HK$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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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HK$5,000,但不超過 HK$25,000 |
HK$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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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HK$25,000,但不超過 HK$50,000 |
HK$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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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HK$50,000,但不超過 HK$75,000 |
HK$120 |
收費按司法機構公布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收費表,查核日期:2026年7月15日。除提交申索書外,傳票、證人交通費、提交執行令狀等另有收費。審裁處地址、辦公時間及最新提交安排,以司法機構公布為準。
提交後,你會收到法庭的聆訊通知書,依照通知書上的日期準時出席聆訊即可。
勝訴之後對方仍然唔還錢?法庭可以出咩令?
入稟狀送達欠債者後,視乎被告的舉動以及案情的爭議性,可能可以申請失責判決(Default Judgment)或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毋須經過完整審訊。當債主獲得勝訴後,被告如仍不願意付錢,作為債主的原訴人唯有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將債務人的資產出售用以付還欠款。如不知道被告人擁有甚麼資產,可先按《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申請對債務人進行訊問(Oral examination),將債仔傳召上法庭,並宣誓說明擁有何等資產。
以下是債主獲得判決後可以採取的部分法律行動。這不是完整清單——現行程序另包括委任接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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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動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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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 《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 |
通常在欠債人擁有汽車、傢俬、辦公室設備、電腦或藝術品等個人資產時使用。這會任命執達主任(Bailiff)扣押該等物件或動產,並將之出售以償還欠款。司法機構在一般說明中亦以「財物扣押令」作通俗統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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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Garnishee procedure) 第49號命令 |
如果欠債人在銀行有存款,銀行可成為第三債務人,法庭可命令銀行直接向債主付款還債。命令是否涵蓋某個帳戶,仍視乎帳戶性質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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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記令(Charging order)及其後的出售令(Order for sale) |
這種方法常常在欠債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當債權人獲得絕對的押記令後,欠債人的物業會成為有利於債權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記;下一步是再申請出售受押記財產的命令。出售令是第二階段,不是獨立的第一步;坊間慣稱的「賣樓令」並非法定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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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 《高等法院條例》第21B條/《區域法院條例》第52E條 |
法庭可頒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這是特別措施,不是第45號命令下的一般財產執行方式。條件、有效期及申請方式,詳見下文〈香港欠債禁止出境?法庭幾時會頒禁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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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通知書(Stop notice) 第50號命令 |
主要針對受押記的證券或相關權益,防止有關證券被轉讓或交易。留意:坊間常把資產凍結強制令(Injunction)一併列入這一項,但凍結令屬判決前或訴訟期間的資產保全措施,與判決後的執行程序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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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呈請/清盤呈請(Bankruptcy / Winding-up petition) |
這是集體無力償債程序,不是一般執行令狀。債權人提出的是呈請,法院其後才可能作出破產令或清盤令,並受法定債項門檻及其他條件約束。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的資產會被變現,部分收入亦會用作償還債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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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欠債禁止出境?法庭幾時會頒禁止令?
先講結論:法例並沒有訂明「欠夠幾多錢就會被禁止出境」的最低欠款額。
法庭頒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的法定依據,是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1B條,以及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52E條。兩條的條文標題同樣是「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法例把有關命令簡稱為「禁止令」。坊間常說的「禁止離境令」「禁止離港令」,指的都是它。
沒有金額門檻,但有條件。 兩條條文都沒有規定必須欠夠某個金額才可申請。不過這不代表任何小額欠款都必然可以拿到禁止令:申索須在該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之內,申請人亦必須符合條文列出的實質條件,最終是否頒令由法庭裁定。
而且禁止令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酌情措施。 條文寫的是「法庭可⋯作出禁止令」,即是否頒令屬法庭酌情。法庭不會單憑有欠款就頒令,而會衡量命令是否確實有助執行、是否合乎比例,以及債務人受《基本法》第31條保障的遷徙及旅行自由。已頒下的禁止令,亦有可能在上訴時被推翻。
不一定要先有判決。 這一點容易誤會。第21B條及第52E條同時涵蓋兩種情況:一是為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已作出的判決;二是尚未取得判決的民事申索。在訴訟待決期間申請,法庭須信納有頗有可能的因由令其相信四項事項:申索人有充分的訴訟因由;被申請人符合三項香港聯繫之一(人在香港時於香港招致所指的責任、在香港經營業務,或通常居於香港);被申請人即將離開香港;而其離港相當可能妨礙或延誤日後判決的執行。
可以單方面申請。 申請可以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ex parte),但須有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就已判定的指明款額而言,誓章須引述並附上判決、說明當中有無部分已經支付,並就案情解釋為何需要禁止令以協助執行判決。
法庭可以附加條件。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作出禁止令,包括訂明:如果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了結申索或提供法庭所命令的保證,禁止令即無效力。
命令須送交入境處及警方。 禁止令副本須送交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債務人(如能找到)。債務人如已收到副本或已獲告知命令的效力,仍然試圖違反命令離港,可被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拘捕。
有效期最長三個月。 禁止令在作出後一個月屆滿。法庭可應債權人申請展期或續期,但連同最初的一個月及所有展期或續期在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此外,如債權人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命令不再需要,並向相關法院登記處存檔通知,命令亦告失效。
債務人可申請解除。 被禁止離港的債務人,可在給予債權人兩整天通知並親身到庭的情況下,申請解除命令。
申請按相關的《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44A號命令提出,使用附錄A表格106。
這一節只是概括介紹。禁止令的實質門檻及舉證要求相當技術性,如果你正面對禁止令申請,或者打算提出申請,建議先徵詢法律意見。
早有預謀借錢唔還、捲款潛逃,會唔會構成欺詐罪?
前文提過,借錢唔還大多數時間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追討。但如果可以證明債仔是明知自己無能力還款仍去借貸、手頭有錢故意不還、甚至早有預謀捲款潛逃,則可能構成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不過要講清楚:單純未能還款,並不等同欺詐。 第16A條有明確的構成要件,須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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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作出任何「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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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該欺騙時具有「意圖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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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欺騙誘使另一人作出某項作為或有所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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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使受誘使者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使作出欺騙者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法例亦訂明,欺騙不必是唯一或主要的誘因;故意或罔顧實情作出的言詞或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及關於法律或事實,現在、過去、未來或意圖的欺騙,均包括在內。
有兩點容易被簡化:法定用語是「意圖詐騙」,不是一般所講的「不誠實意圖」;而「利益」可以歸於任何人,不一定是作出欺騙者本人。
第16A條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借銀行/財務公司(財仔)唔還錢有咩後果?銀行追數程序點行?
親友間借錢或追數,很多情況下都是「今日留一線,日後好相見」;但向銀行/財務公司借貸,處理方式就會嚴格得多。借貸後,在密密麻麻的貸款合約條文中,必有列明申請貸款者需要主動申報負債情況,否則貸款方有中止合約及控告的權利。
所以,如果向貸款機構借錢時沒有詳細和完整地披露負債情況,即是故意隱瞞本身有其他債務,而且數目可能已經超過償債能力,貸款機構有機會據此作出欺詐指控——理據是如果當初知道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未必會批出貸款。至於是否真的構成欺詐,仍須按上文第16A條的構成要件舉證。
部分財務公司在審批時未必能即時核實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如果借貸者在取得貸款後短時間內申請破產,貸款機構有機會質疑其在申請貸款時是否已經知悉自己無力還款。
委託收數公司之前,貸款機構要先通知你
這一步容易被忽略。如果貸款方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又或者是持牌放債人,在委託收數公司追討之前,須先向借款人發出事先書面通知。通知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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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應還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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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拖欠的時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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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方債務追討部門(負責監督向借款人追數)的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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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向貸款方償付的相關費用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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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借款人:如收數公司作出任何不當追討行為,應即時向貸款方報告。
換言之,如果你從未收過這份通知,卻突然接到自稱收數公司的來電或短訊,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先核實的訊號——下文〈收數公司搵上門、收到「見字即回」短訊,如何應付收數佬?〉會講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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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還不到錢,怎辦?欠債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如果借貸者其實一直都按時還款,證明有能力還債,只是因為突發情況,例如突然失業、受傷或染病無法工作、因故被凍結資產等,才會拖數甚至破產,這些都是評估是否構成欺詐時的相關抗辯理由。
面對欠債無力償還,愈早處理,選擇愈多。常見方向包括結餘轉戶(以一筆較低息的新貸款整合多筆高息債務)、債務舒緩(與債權人直接協商還款安排,不涉法律程序)及債務重組(經法庭認可的還款方案)。每種方法的門檻、所需時間及對信貸紀錄的影響都不同,宜先計清整體成本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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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數公司可以做到咩?點分辨合法收數公司?
香港有無收數公司牌照?
截至目前,香港沒有針對收數公司、討債公司或收數員的專門發牌或註冊制度。收數公司一般只需符合一般的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規定——而商業登記證只是一般營業登記,不是收數行業牌照,更不是政府對其追數手法的認證。
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 2002 年建議設立法定發牌制度,令無牌經營收數業務成為刑事罪行。政府於 2005 年拒絕相關建議;2017 年再次表示,認為違法收數行為已可透過現有刑事法例處理,而不良或有三合會背景的經營者亦不大可能主動申領牌照,因此沒有採納發牌方案。
順帶一提:坊間有資料聲稱「根據《商業條例》,收數公司必須遵循合法的追數手法」。香港現行法例中並沒有一項名為《商業條例》、並規管收數手法的條例;名稱最接近的是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該條例只處理業務登記等行政事項,並無訂明追數方式、滋擾標準或收費比例。
咁收數公司受咩規管?
規管的著力點主要不在收數公司本身,而在委託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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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 |
須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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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 |
《銀行營運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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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持牌法團 |
證監會發出的追討債務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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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放債人 |
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有限公司發出的實務守則 |
《銀行營運守則》由香港銀行公會與存款公司公會聯合發布,並獲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現行版本於 2023 年 12 月 7 日生效。守則訂明,貸款方與收數公司之間是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換言之,貸款方仍須就收數公司的追討活動向債務人負責,不得推卸代理人不當行為的責任。有關諮詢人資料及第三方收數公司的規定,主要見於守則第9.4段,以及第46、47節。
按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的說明,收數公司不得試圖向債務人或擔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士追討欠債;不得使用意圖侮辱或騷擾債務人、其家庭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手法;亦不得使用暴力或任何形式的人身恐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銀行業指引亦指出,守則規定認可機構不應把諮詢人(即債務人及擔保人以外的第三者)的資料提供予追收欠款代理。
不過要留意這三項的來源:它們實質源自《銀行營運守則》及持牌放債人的牌照條件等監管規則,是透過委託方落到收數公司身上的,並不是一條對所有債權人直接適用的獨立刑事條文。換言之,如果債主只是一個私人(例如你的朋友),他自己找來的收數人不會因為這幾條守則而受約束——但刑事法及私隱法仍然照樣適用。
收數公司上門收數犯法嗎?
單純上門聯絡債務人、要求對方自願還款,本身並非當然違法,亦不需要先取得法庭判令。常見的收數公司做法包括定期致電債仔、寄收數信、上門家訪提醒債仔償還款項,這些本身都屬合法追討。但亦有以不當手段催收的情況,例如貼街招、淋紅油等騷擾行為。
視乎具體行為,收數人可能觸犯的刑事罪行包括: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勒索(《盜竊罪條例》第23條)、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淋紅油、以膠水塞鎖匙孔等可屬此類)、冒充公職人員(《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條),以及暴力傷人。
另外兩類要分清楚:未經准許進入或拒絕離開你的住所,通常首先屬民事侵入,除非同時涉及破壞、恐嚇、襲擊或其他元素,才可能另構成刑事罪;而向鄰居、同事或家人不必要地披露你的債務資料,則主要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範疇。
關鍵分界在於:私人收數公司不能行使執達主任的法定權力。 要強制扣押或變賣債務人的財物,債權人一般須先取得法庭判決,再向法院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收數公司自行扣押、搬走或變賣債仔的財物,並不是合法收數。
收數公司收費點計?
香港目前沒有官方公布的收數公司統一收費標準。服務費一般由債權人與收數公司自行協議,可能按固定費用或按成功收回款項的比例計算,實際費率須向個別服務提供者查詢。《銀行營運守則》要求銀行定期評估收數公司的收費是否符合市場慣例及是否合理,但並無訂明任何固定百分比。
委託追數公司的債主,自己都有風險
假如你是債主,又委託了追數公司,便要小心:責任未必只落在收數公司身上。
- 民事方面,按普通法的代理原則,委託人可能要就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而且單靠指示代理人「只可用合法手段」,未必足以完全排除責任。《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5(2)條亦把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視作委託人本人的行為(除非適用法定免責)。此外,視乎事實,委託人在選任、指示或監察收數人方面,本身亦可能有疏忽責任。
- 刑事方面則是另一回事:如果債主授意、協助、教唆或與收數人共同策劃犯罪,可能要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但單純知道對方可能犯法而沒有阻止,在沒有參與、鼓勵或協議的情況下,並不是一項普遍適用的刑事門檻。
因此,如有親友私下向你借錢,一旦他走數,想要以法律途徑以外追回都有一定風險。
錢銀瓜葛要留神,勿亂借!
無論你是急需周轉想借錢,還是有朋友向你借錢,都要記住不要亂借。手頭緊想用最快方法獲得現金應急乃人之常情,當身邊親友未能幫忙,很多人都會心急如焚,此時不法財務機構或中間人便有機可乘,以極高息率及不平等貸款條款「吸血」,隨時令人由還得起錢變還不起;一旦拖數,更可能引來不法追數公司滋擾及恐嚇,令自己及身邊人飽受困擾。
因此再急用錢都應向持牌受監管的機構借款。即使對方追數,都會使用合法途徑,可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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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法律效力:白紙黑字點寫先有用?
如有親友向你借錢,最好先評估你與此人的交情,及了解他的財務狀況。老實說,借錢給親友,有時都要有心理準備難以收回全數,畢竟催收追數都傷感情。
先釐清一個常見誤解:普通私人借貸並非一定要有書面合約才有效,口頭協議同樣可以成立合約,只要具備合意、確定條款及代價(實際交付款項通常已可構成代價)。借據的作用是證據,不是有效要件。但正因為要證明申索的必要事實的是債主一方,白紙黑字的差別往往就是「追唔追得到」。
借據應該列明何時開始借、借出金額、何時還款、有無利息及息率多少,並由雙方簽名作實,不要以為有訊息及銀行過數紀錄就一定夠。
如果借據寫明收息,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放債人條例》第24條的實際年利率上限,並非只約束持牌放債人。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實際年利率超過 48% 可構成罪行;超過 36% 則一般會被推定為敲詐性交易,法院可按第25條重開交易。親友之間的一次性借貸,在事實上通常不屬「經營放債人業務」(第7條),但法例並沒有一項籠統的「親友貸款豁免」——收息之前最好想清楚。
順帶一提上文講過的重新起算機制:在《時效條例》第23及24條下,債務人的書面承認及部分還款,有機會令時效重新計算。所以即使已經借出多年,一份簽署的書面承認,作用可能比你想像中大。
如果親友本身財務紀錄未至於太差,自己又未有能力幫忙,可建議他向銀行貸款,但謹記不要隨便當上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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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可以報警,但單純的借錢唔還屬民事糾紛,警方一般不會就債務本身採取行動或協助追數,債主須循民事途徑追討。不過,如果追討過程中涉及恐嚇、勒索、刑事毀壞或暴力,又或者有證據顯示債務人一開始就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則可能涉及刑事成分,屬警方處理範圍。
法例並沒有訂明最低欠款額。法庭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B條或《區域法院條例》第52E條,作出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的禁止令,條文沒有規定必須欠夠某個金額才可申請。不過申請人必須符合條文列出的條件,最終是否頒令由法庭裁定,並非有欠款就會自動被限制出境。禁止令一般在作出後一個月屆滿,經展期或續期後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按《時效條例》第4(1)(a)條,基於簡單合約的訴訟,一般須在訴訟因由產生日起計六年內提出;以契據訂立的債務,第4(3)條下的時效一般為十二年。但時效屆滿並不代表債項自動消失,而是債權人循訴訟強制追討的權利可能被時效抗辯阻卻。此外,如債務人在期間內以書面承認債項或作出部分還款,按第23及24條時效有機會重新起算。
先出律師信要求還錢;逾期不還則視乎金額,向小額錢債審裁處(不超過 HK$75,000)、區域法院(超過 HK$75,000 但不超過 HK$300 萬)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超過 HK$300 萬)提出申索。你要證明申索的必要事實,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所以借據、合約等書面證據非常重要。要有心理準備:即使勝訴,也不保證一定收回全數;如對方拒絕遵從判決,你還需要另行申請執行。
視乎債主是否認真追討。民事後果包括被入稟追討、勝訴後被扣押財產、銀行存款被直接支付予債主、物業被押記及出售,以至被頒破產令;符合條件時,法庭亦可頒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如果債務人是明知無力償還仍去借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更可能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此外,拖欠紀錄亦會影響日後的信貸評級及借貸審批。
本文只供一般資料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個案的處理方式須視乎具體事實及證據,建議徵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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